根據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印發,剛從中華民國十七年(一九二八年)章程修改定案的中華公所章程序言記載:「紐英崙中華公所,為紐英崙六省全僑之最高機關。」「成立於清末光緒年間。」查清末光緒帝就位三十四年,即一八八四至一九〇九年。換言之中華公所於此期間建立,成為紐英崙六省全僑的最高領導已是七十五年前至一百年前之事。
父據該中華民國五十年之章程第二章規定:「凡屬紐英崙六省,旅居之華歲僑,其年齡在十八上者,均為本所所員。」這種所員稱為「普通所員」。尚有「基本團體所員」,包括九團體:安良工商會、協勝公會、中國國民黨、洪門民治黨(即致公堂)、紐英崙婦女新運會、華裔退伍軍人會、華人基督教青年會、華人佈道會、僑聲音樂社。另外「當然所員」包括:至孝篤親公所、黃江夏雲山公所、余風采堂、李氏公所、梅氏公所阮氏公所、梁氏公所、龍岡公所、昭倫公所、伍氏公所、朱沛國堂、至德公所、鳳倫公所、及僑胞經營之各行商號、餐舘、衣舘等。
該章程並規定所員之義務:基本團體所員每年繳費二十元(現在是每出席議員一人一百元),當然所員每年五元;普通所員年費一元、福利金一元,各行生意按僱員名額每人年費一元;另繳特別之臨時科捐及要求???處糾紛的費用。
至於所員的權利有三種:(一)所員有轇輢事端,可向中華投訴,由中華秉公處理。(二)所員有困難,請求協助,中公示將從事調查後予以援助之。(三)所員有參加中華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從上述資料可以見到,以當時之僑社型態而論,中華公所之基本團體成員,大致上已包括僑社中之絕大部份團體。當然成員又包括所有之姓氏團體及行號。普通成員則包括六省成年僑胞,中華公所實質上當時已成立全僑的聯合組織。
上述的三類成員亦自覺地繳納年費,承擔義務。據說當時華僑每人均繳費。社團、姓氏、團體、行號、個人自覺地承認中華公所之一員。
所有成員除了個人法定的權利外,所剩下的大概亦只有中華公所章程定下的幾種權利了。因為當時「民權」、「福利」這等字眼還未產生。而能入籍成美國公民的人數仍很少。移民不多,華埠的房屋三千元可買兩間。中國人約五十人,絕大部份在社區居住生活。與政府之間幾乎沒有溝通。「參政」屬神話、夢想……法律上的糾紛;商業上的買賣;生活上的困難及僑社的有限娛樂活動。
既然當時中華成員包括了全僑,又能處理全僑幾乎所有的事務,不叫「紐英崙全僑最高機關」叫甚麼?
本報觀察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