是民意代表還是市長工具?評社區議會議員的產生
11/09/1984
本報評論員
波士頓社區議會在孕育中,在成胎期。很明顯盼望其早日健康誕生,大有其人。原因很簡單:因為社區議會是為社區之廣泛民意代表;為社區與市長、市府之間橋樑。雖無否決權,但有發言權、討論參與權。
但社區議會能否真正成為社區的民意機構?還是市長手上的工具?有一項重要的分水嶺就是看社區議會議員如何產生。
按 「社區參讓部」公佈的草案:議員一半由市長委任;一半由民選產生。這就等如市長控制了社區議會。議會變成市長的「社區工具」。打個比喻:議會像有限公司。 市長佔了百分之五十「股權」,再加「一股」變成百分之五十一「股權」,豈不成了「控股大東」?有了百分之五十「股權」,再爭取多「一股」是何等容易事!
如果認為市長任命一半議員不合理,則可縮減為三分一或四分一如何?竊以為不可,因為(一)市長可以本來祇想任命三分一或四分一議員,先提任命一半,以便「望 天開價、落地還錢」。(二)最重要的一點是:若由市長任命,便違反社區議會是民意機構、民意代表的「民意」原則。變成「市長——社區議會」;變成「官民合 營議會」了。
社區議會不同於「小市府」,或市長屬下的工作委員會。前者是市長在社區的辦事處;後者是市長各部門的行政機構。市長有權任命其親身出任,以便更好地實現市長的意志。
如果市長委任社區議員,該員只能算是「市長代表」;不能算「社區民意代表」。如果市長真的要聽取社區的民意,社區議員應全部由民選產生。有如市議會議員、省議會議員、國會議員一樣,全部由民選產生。
什麼時候市長可以委任社區議員?在下列情況下:
社區未能選舉產生規定數額的議員時,便由市長委任補足數。缺一個,補一個。缺一個,補一雙。如果連一個社區議員都沒有人肯競選,就由市長全數委任便是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