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好」是目的,「公」而後平 再評「社區議會」議員的產生方法
本報週前發表「是民意代表,還是市長工具」一文。評論「社區議會」議員應由民選產生;不能由市長任命。理由是「社區議會」為民意機構;不是市長的「顧問團」或小市府。
對此點,市府「社區參議部」主管白列素先生曾解釋稱:(一)要在明年初組成議會,(如果華埠被列入第一批試點)時間太迫。議員由社區提名,市長選擇,會快些 完成。(二)市長選擇任命的成員,一定「非常公平」。為顯公平,凡在市政府屬下機構任公職者,不被委任為議員。(三)一年後,「還政於民」,再交由民選產 生全部或一半議員。白列素先生解釋此方法,表現出理由十足,成竹在胸。
對第三點理由,不管由市長任命組成的「議會」,一年後,對議員的選舉有何種影響,祇要議員由民選產生,便合民意機構的民意,可成理由。
但 第一點理由是個「快」字。要趕在時間內完成,就由市長任命,代替民選是講不通的。首先,定出時間表,祇是個計劃。這個時間表,並不如憲法規定的「選舉日」 那樣,法定完成,過期無效。更重要者是為了社區事務才組議會;而不是為組「社區議會」而組「社區議會」。故此「快」不是目的;「好」才是目的。
第二點理由,我們有權相信市長想公平地任命議員,不是有偏見地任命議員。但問題不是市長想不想,而是能不能公平地任命。
許 多人在社區生活工作了多年,但對各社團、社團性質和歷史、人事等等尚未必能了解。市長雖然很親近民眾、很平民化,但他日理萬機。波士頓有幾十個社區,講句 笑話,市長未必能分清華埠的東南西北,選才還不是要靠白列素先生!但白列素先生主管這麼多社區,亦日理千機,對華埠社區是否就很熟悉呢?
回想第一次在昆市社區學校召開民眾會議,因通知不週,出席者僅十八人而流產。第二次謂正式開會,印發雙語資料五千份寄發給社區團體及民眾,結果「資料信」沒 有幾人收到。連出席更早些時市長在昆市學校召開的聆聽大會,曾留下姓名、地址的民眾都沒有通知收到。本月八日召開的第三次社區會議,雖然通知信寫明十月十 五日簽發,又由華美福利會翻譯。結果又有多少社團和居民收到呢?中華公所在開會之最後一日才收到通知,為此而向市府抗議。對寄通知一事,尚一而再拖「出問 題」,(寄發給誰?如何寄發?)我們也因此有理由相信:白列素先生在華埠「非常公平」地協助市長選任出十七位議員代表是困難的。
如不能達致「非常公平」地任命議員,則議員真正代表民意的資格,也就成疑問。若不「公」,民眾就有意見,就不「平」了。
故本報還是認為民意機構代表,由民選產生。好歹都是民眾自己選出來的代表,既合原則,又沒意見。
本報評論員